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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会计分录例子(股权激励费用会计处理)

越来越多的公司为吸引人才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一些纳税人对在股权激励过程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感到疑惑。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等规定,对股权激励的税会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解答纳税人的疑惑。

一、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股权激励比较常见的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四个环节。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为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出售的日期。

另外,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与出售日之间设计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得低于两年。

会计处理如下:

1.授予日。除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均不作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实际行权日。实际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与金额,转入实收资本(股本)或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8 号)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与税法规定中的“公允价格”,只是表述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可理解为是一样的,并无差异。)

三、税会差异分析

可以将股权激励的税会差异简单地用下表进行归纳:

股权激励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不一致。会计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在等待期内,需要将以股权激励方式获取的职工服务成本费用进行确认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支出若要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实际支付的条件,等待期内具有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等到实际行权的当期才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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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股权激励会计分录例子(股权激励费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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