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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股权激励计入管理费用方法)

一、股权激励的定义

股权激励,顾名思义,是给公司骨干员工一定数量股权形式的经济利益,使他们能够以股东或者等同于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

、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措施。

二、股权激励的方式

一般来说,股权激励的方式有9种,企业使用最多的有3种。

1、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

2、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

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

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4、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5、其他股权激励方式

其他方式还包括业绩股票、实股(直接奖励)、延期支付、管理层/员工收购、帐面价值增值权等,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本文只考虑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授予日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立即行权的

借:管理费用等(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接受的服务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冲减确认的成本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除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定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借:管理费用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累计成本费用 — 以前期间已确认成本费用

累计成本费用=预计可行权股数×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已过等待期/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3、可行权日之后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待期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税务处理

根据18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授予日不行权,则不做税务处理)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股权激励的税务与会计差异处理及纳税调整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授予环节

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函第六条规定,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或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授予后提前转让的

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行权日前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非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行权环节

(1)对于员工取得前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员工取得非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

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全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1)韩先生2019年1月取得其任职受雇的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20元/股,施权价为10元/股,该股票期权自2020年2月起可行权。韩先生于2020年3月15日行权2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25元/股,那么韩先生此次行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韩先生2020年3月15日行权时应”工资薪金”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5-10)×2000=30000元。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0×3%-0=900元

(2)接上例,假定韩先生2020年12月10日再次行权5000股,行权当日股票市价为26元/股,则韩先生该次行权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全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本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6-10)×5000=80000元。

两次合并应纳税所得额=30000+80000=110000

本次行权应纳税额=110000×10%-2520-900=7580元。

4、行权后

行权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权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股票增值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1、授予环节

员工接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兑现环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同股票期权案例,此处不再举例)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1、授予环节

员工接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兑现环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计算方法同股票期权案例,此处不再举例)

(四)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适用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①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适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3、获得股权奖励后,其他纳税问题

(1)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五)股权激励可适用递延纳税期限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第二条,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票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提条件: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主要准则及政策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0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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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股权激励计入管理费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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