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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含税吗(价外费用计入科目)

价外费用作为企业账务处理常见的一项费用,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但如果企业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今天小编整理了价外费用的相关内容和日常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

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销售免税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再根据50号令可以判断出销售免税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

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吗?

答:(1)根据价外费用的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收取违约金的,是购买方,但作为货物的购买方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的行为亦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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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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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电费保证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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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销售酒类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第435号)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销售酒类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视同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包括随同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都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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