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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扫描件打印出来和原件一样吗(两种文件具备的法律效果)

网络时代,通过线上往来传输盖章扫描件所签署的合同越来越常见了,但因不存在双方均在同一份合同盖章的原件,所以双方最终持有的均系合同扫描件,关于手中这份“合同扫描件”的司法效力该如何界定呢?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通过上述形式签订的合同效力并不直接进行评价,而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将该合同认定为复印件,并基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证据方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论述。在通过其他证据解决该复印件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后,可再就该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约定的无效情形,则该合同即为有效。

案例一

无法提供担保金额高达3亿元的《担保书》原件,法院拒绝对复印件进行司法鉴定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铭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民终126号)

该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的问题。就铭壕公司是否向交投公司出具了案涉《担保书》及本案是否存在担保事实,双方各执一词。交投公司主张铭壕公司向其出具了案涉《担保书》,铭壕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其至今未能提供由铭壕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原件,其提交的证据目前尚不足以证明铭壕公司曾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应的担保承诺,且铁投公司为铁投国贸巨额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却未与其所称的反担保人铭壕公司直接进行沟通确认,也与商业惯例不符。因此,关于案涉《担保书》是否真实存在的事实真伪不明,目前尚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担保法律关系。本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可能同时为真,且本案与(2018)浙民终127号交投公司与铭壕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是系列案,两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额高达近3亿元,而交投公司提供的《担保书》扫描件中外观上确实可见铭壕公司的公章,本案是否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等经济犯罪嫌疑,应先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交投公司可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终结后,如本案未涉嫌犯罪,则交投公司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目前宜先驳回起诉。原判不属于错案。

法院拒绝复印件司法鉴定申请

二审法院中,被担保方就与铭壕公司提供的鉴定样本一致性向原审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于铭壕公司否认曾向交投公司出具过该《担保书》,而交投公司亦无法提交《担保书》原件作为鉴定材料,原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认可扫描件合同效力

桑培谚与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民终6167号)

该院认为,对于桑培谚举示的2013年8月26日顺翔公司与中建五局隧道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顺翔公司提出在涉案工程该标段应是另外一份合同,故不认可其真实性。但顺翔公司未提交可供反驳的该标段另外一份合同,且桑培谚举示的2013年8月26日顺翔公司与中建五局隧道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能够与2011年12月12日、2012年12月28日、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合同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之间相互印证,故本院依法对该合同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予以采信。

案例三

当事人事先约定“扫描件发送指定邮箱有效”

中国力源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杉杉鸿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民终1577号)

《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发送至指定邮箱的合同扫描件有效”

该合同双方至今没有盖有双方公章的纸质文本,双方也都没有提供纸质文本的要求,均认可电子扫描件的效力,这说明双方约定履行协议相关电子扫描件即为原件,无需另行交付纸质文本。

本院认为,力源公司与鸿志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综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经线上往来传输盖章扫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会综合考虑合同中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对扫描文件效力的认可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背景等因素。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提前规范防范风险。

对线上往来传输盖章扫描件方式签署合同的建议

一、避免采用线上往来传输盖章扫描件方式签署合同

原件(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具有重要的证据能力,原件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传真件、扫描件则无法完全取代原件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前所述,通过线上往来传输盖章扫描件所签署的合同,并不存在所谓的“原件”,该复印件合同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且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持有的经由线上往来传输盖章扫描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主张的实现存在明显不利。应举证证明该复印件合同的真实性,且对方可以我方证据系复印件(易篡改、伪造)为由,不予认可,增加了实际的举证难度。

二、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出于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必须采用线上往来传输盖章扫描件方式订立合同,宽善律师建议:

1、事先要求客户出具纸质电子邮箱地址确认书(加盖客户公章),该确认书确认客户对外进行业务沟通、联系、磋商、确认合同内容等事项的电子邮箱地址,且客户明确上述邮箱所发出文件(包含正文或附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经双方盖章并发送至指定邮箱的合同扫描件有效”;

3、保留发货单、交易单等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单证原件;

4、事后要求对方将其加盖公章的合同书进行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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