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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储能电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函000013338/2023-00171

建办科函〔2021〕40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请示》(粤建质〔202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且要件齐全,应依法受理。其中,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两款情形之一的,省级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第1.0.2条规定,此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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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储能电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函000013338/2023-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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