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1991〕27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经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使城市用水定额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颁布《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