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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有关事宜的复函000013338/2023-00173

建办科函〔2021〕28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有关事宜的请示》(陕建函〔2021〕2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填写依法需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

  二、能源化工、电力、铁路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无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可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表中注明“无需办理”,并填写依据文件名称,不应简单套用建设单位内部开工报告文号。 

  三、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是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准备案的确认凭证,不能替代开工报告,备案确认书的编号不能替代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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